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28152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漳澎村新水闸旁。
法定代表人:翁栋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坤,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梁伯展。
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4元由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俊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泽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