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黄埔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88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901室之全层单元。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尾海丰供电局,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附城镇鲤鱼山工业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鼎和保险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埔市政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尾海丰供电局(以下简称汕尾海丰供电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4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鼎和保险广东分公司在向被保险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尾供电局(以下简称汕尾供电局)赔偿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的权利,故本案实际上审查的是汕尾供电局与黄埔市政公司之间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施工现场未设置永久性电缆标志,且汕尾海丰供电局未配合核对案涉施工现场的线路走向情况,基于汕尾海丰供电局属于汕尾供电局的分支机构,故汕尾供电局应对涉案事故损失承担50%的过错责任。但根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汕尾供电局与汕尾海丰供电局均为隶属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二者并非直接上下级机构,且各方均确认案涉损坏的电力设施归汕尾供电局所有和管辖,并非汕尾海丰供电局管辖范围。据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汕尾海丰供电局未配合核对案涉施工现场的线路走向情况为由,认定汕尾供电局应对案涉损失承担过错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案应追加汕尾供电局为第三人方能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423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72.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汪 婷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