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郎山须水消防安全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81民初2156号 原告:江西郎山须水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北路1188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RK551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大道999(伟星栖**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67476417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迎胜路东510号沿街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90639791M。 法定代表人:周日华。 原告江西郎山须水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第一分公司、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江西郎山须水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郎山须水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行 二○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晰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