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市振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内0207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振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尹六窑子哈屯高勒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7397150639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泰山区迎胜路东510号沿街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90639791M。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振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207民初47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02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64201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863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元。至此,包头市振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内0207民初4786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