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平诉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85民初1244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穆棱市福禄朝鲜族满族乡福禄村村民,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增进
审判员***
审判员张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