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与黑龙江津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1民终232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津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津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3)黑0102民初37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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