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民终9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兴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时达(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圣明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牡丹江市兴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圣明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22)黑0108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牡丹江市兴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牡丹江市兴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兴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12元,减半收取3456元,由上诉人牡丹江市兴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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