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民初3117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29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59号1号楼2单元26层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824900。
法定代表人:蔡章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住河南省渑池县仰韶大街西段原金光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395619595P。
主要负责人:樊爱军,男,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云,三门峡市渑池县博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渑池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用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瑞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