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7850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辉,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永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59号1号楼2单元26层325号。
负责人:蔡章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蓝码地王大厦H层。
负责人:徐沛。
原告***与被告***、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子璐
书记员单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