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0223民初2471号
原告: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河南耀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联盟路春光金世纪小区内门面房7013。
法定代表人:耿民,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春亚,河南滳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靓,河南滳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11月25日生,住尉氏县。
被告:***,女,汉族,1984年11月8日生,住尉氏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6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张改芳,女,汉族,1989年10月14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59号1号楼2单元26层325号。
法定代表人:蔡章顺
以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11月25日生,住尉氏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开心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张改芳、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履行担保责任所产生的已垫付租金307756.02元,(截止2020年9月20日垫款利息33777.76元;自2020年9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垫款租金307756.0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未垫付租金409173.36元,以上暂总计金额750707.14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改芳、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改芳、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20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融资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担保服务方为被告***、***向河南九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九鼎)申请融资租赁业务;被告***、***如果出现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承担保证责任的,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已垫付的和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剩余全部租金,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张改芳作为反担保人对_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融资租赁车辆挂靠在被告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其对被告***、***在《购车融资服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9年10月16日,原告、被告***、***与河南九鼎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RNS1901580),约定:被告***、***向河南九鼎申请车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租金为1300000元,融资租赁期限为24个月,融资租赁车辆为河海明珠牌自卸式垃圾车一辆(发动机号:1418L142719,车架号:LRDV7PTCXJR306481)、欧曼自卸式垃圾车一辆(发动机号:1418B025562,车架号:LRDV6PTC6JL603463)和欧曼自卸式垃圾车一辆(发动机号:1418B025567,车架号:LRDV6PTC4JL603252)。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时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导致原告为其向河南九鼎垫款共计341533.78元。原告多次催告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未果。被告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购车融资服务合同》中对被告***、***在《购车融资服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五被告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1536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153600元,2021年8月起按原合同约定每月按期还款51146.67元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如五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协议,原告可对到期的债权申请一次性执行,五被告自愿承担车辆总价款10%的违约金;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427元,减半收取5714元,律师费12000元由五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英
人民陪审员  凡清梅
人民陪审员  张 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巨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