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216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59号1号楼2单元26层325号。
法定代表人:蔡章顺。
被执行人:***,男,1967年03月23出生,汉族,住。
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和***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民终4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又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情况。但并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问过申请人是否需要开具律师调查令。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我院2021年5月8日执行异议已经立案。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00元,本案债权尚余3055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马新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凯
书记员王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