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2359号
本院2021年4月10日对原告***、***、***、黄好妮诉被告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104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0104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12行“***、黄好妮剩余3年的每年生活费总额仍超过了上一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因此二人剩余3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61,934.73元(20,644.91元/年×3年)。以上费用共计412,898.2元。”补正为“***、黄好妮剩余3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41,289.82元(20,644.91元/年×2人)。以上费用共计392,253.29元。”。
第5页第3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63,594.4元。”补正为“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42,949.49元。”。
第5页第7行“故由刘亚飞的用工单位即被告富顺公司赔偿原告剩余损失53,594.4元。”补正为“故由刘亚飞的用工单位即被告富顺公司赔偿原告剩余损失32,949.49元。”。
第6页第2行“三、被告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好妮损失共计53,594.4元。”补正为“三、被告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好妮损失共计32,949.49元。”。
第6页倒数第7行“案件受理费8,238元,由被告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89元,原告***、***、***、黄好妮负担849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238元,由被告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258元,原告***、***、***、黄好妮负担980元。”。
审判员  陈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