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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赋安消防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李银矿、某某与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民二初字第50号
原告河南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赋安消防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光普,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银矿,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
原告***,男,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赋安消防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李银矿、***与被告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赋安消防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李银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40元减半收取6520元,由原告河南康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赋安消防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李银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史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