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4827号
原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25号楼5层34号。
法定代表人:文建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贝贝,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俊丽,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326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燕宇。
被告:湖南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610号金麓西岸.和苑1-16栋2单元202房。
法定代表人:胡蓉。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装修有限公司、湖南隆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卿 斌
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
人民陪审员 马佳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罗翠玲
书 记 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