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60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村莲峰三横路8号B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史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宏文,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25号楼5层34号。
法定代表人:文建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贝贝,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俊丽,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南百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康宁街96号2单元8层805号。
法定代表人:刘亮亮,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贝贝,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俊丽,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诺公司)、一审被告河南百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舸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13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古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双方并未签订所谓的“包死价”合同,最终的结算价格,以实际发生的工程款为准。双方软装合同第三条最后一款的准确含义是,家具雕塑之外的项目增加费用在合同总金额15%以内的,甲方(京诺公司)不予增加签证变更,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增加签证变更。若京诺公司确认了古兰公司的签证,就视为双方变更了价格条款。古兰公司共计向京诺公司申请了8次签证,这8次签证都是或包含了家具之外的项目,非家具增加费用共计354,217元,法院应根据新价格条款,直接判决京诺公司承担354,217元的支付责任。(二)原审法院没有依法审查涉案家具价格评估意见书的合法公平合理性。原审法院应当根据现有证据和行业规则,酌定一个合理的家具项目增加金额。一审法院在本案鉴定委托书中,明确了此次鉴定目的和要求是:对麻将桌、餐桌进行价格鉴定。因此,评估机构应该出具“鉴定意见书”,而不是出具“评估意见书”。该评估意见严重背离样板房软装行业的市场规则。根据双方之间的签证记录,古兰公司已明确告知了此次四件家具变更的清单及价格,变更完毕后,京诺公司也予以验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评估机构运用了“市场法”,具体如何参考,评估机构没有详细披露。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有两种,一种是批发价,一种是零售价,这两种价格的差异一般在30%以上。涉案工程的不仅仅是软装产品,还提供了样板房软装饰设计(古兰公司聘请的设计师,为该项目花费了很多时间,付出了很多智慧成本)、产品定制、运输、摆放等专业服务,古兰公司所花费的设计费、产品定制费、运输费、人员工资差旅费、管理费、税金、行业合理利润等费用应得到补偿,该种鉴定结论经不起样板房软装行业的实践检验。
京诺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涉案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且风险调整比例是15%,在该范围内的工程款增加,不予调价。古兰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曲解合同价款的含义,违背诚信原则。(二)古兰公司对工程签证的解读不仅与合同文本本意不符,与行业习惯也不符。虽然京诺公司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部分变更的物品进行签字确认,但该签字的含义仅代表对物品变更内容的确认。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已经可以充分证明该事实。(三)原审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意见符合市场标准。原审评估机构结合书面鉴定材料,进行现场勘查后,运用市场法出具了评估意见。综上,请求驳回古兰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非家具、雕塑增加款354,217元是否应当由京诺公司承担的问题。涉案软装设计与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总额343万元。本工程价款为保证方案清单效果的固定总价包干……为满足甲方(京诺公司)要求现场效果及搭配的调整更换除家具、雕塑以外的摆件、饰品、挂画等增加和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在合同总金额15%以内的甲方不予增加签证变更,超过合同总金额15%的需要双方协商走变更签证。经原审查明,涉案工程非家具、雕塑增加款项为354,217元,该价款未超过涉案合同约定总价款343万元的15%。故生效判决未支持古兰公司要求京诺公司支付354,217元的诉求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于法有据。(二)关于鉴定意见的问题。作出豫永平估字[2020]1920号《评估意见书》的河南永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及两名价格鉴定师是均具有相应评估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古兰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生效判决依据该鉴定意见认定涉案家具的增加价款99,385元符合民事证据认定规则,并无不当。综上,古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莞市古兰软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百福
审 判 员 蒋瑞芳
审 判 员 王一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芳
书 记 员 李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