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鸿鹏蓝天航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23463号
原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25号楼5层34号。
法定代表人:文建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鹏蓝天航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资本大厦11层1105、11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云。
原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鸿鹏蓝天航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代 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