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豫0182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25号楼5层34号。
法定代表人:文建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贾峪镇新田城二期57号楼1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执行董事。
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原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2执3955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质保金14859.5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元,其中缴执行费123元,发还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14877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出具结案证明。故(2021)豫0182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