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82执恢94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25号楼5层34号。
法定代表人:文建山。
委托代理人:蔡贝贝,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俊丽,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贾峪镇新田城二期57号楼1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唐发斌。
申请执行人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398.67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6243.67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故(2021)豫0182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