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霸州市铭航钢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7358号
原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楼****。
法定代表人:文建山。
委托代理人:孙军招,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霸州市铭航钢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镇康仙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东。
原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铭航钢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因原告承接位于南阳市宛城区项目的售楼部装修需要,向被告订购装修需要的螺旋钢梯,在双方就螺旋钢梯相应的规格和要求沟通后,于2021年6月11日签订了订单合同书,之后由被告按照要求进行螺旋钢梯的加工及安装事宜,原告则负责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款项,2021年7月,被告将其受托生产的螺旋钢梯送至御宾府售楼部安装时,方才发现其生产加工的螺旋钢梯因质量问题存在下沉现象,对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之后被告将上述情况告知给原告,但却未按要求重新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螺旋钢梯,为避免造成更大的事故,开发方要求将螺旋钢梯拆除,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避免原告的损失扩大且按照开发方的要求完成施工,原告不得不向第三方重新订购螺旋钢梯。事情发生至今,原告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与被告协商,但被告迟迟不予理会,至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基于被告提供产品的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被告存在重大违约行为,且合同约定的事项已由第三方完成,因此该合同被告的义务已经不具有履行的可行性,所以原告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责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货款并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钢梯《订单合同书》;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94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霸州市铭航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霸州市,本案应由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因被告所在地在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且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承揽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此本案应由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霸州市铭航钢木制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 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红玉
书 记 员  张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