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怡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666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25号楼5层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22738018。
法定代表人文建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怡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附385号创远景园1栋6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30192033。
法定代表人宾文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怡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怡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怡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3540元(执行费1053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82354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迟延履行金暂计算至本裁定之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