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执395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25号楼5层34号。
法定代表人:文建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贾峪镇新田城二期57号楼1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执行董事。
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82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4859.54元。因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荥阳市房屋,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4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4859.5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房产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科德睿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