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美图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美图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市国际茶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503民初5830号
原告:河南省美图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春江,公司总经理。
被告: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山高,公司董事长。
被告:信阳市国际茶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山高,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冰,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峰,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美图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市国际茶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河南省美图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春江,被告信阳市国际茶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董冰、段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装修工程款2614045.94元及利息2090912.23,共计4704958.1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6年2月16日共签订五份合同,并如期完成合同的项目任务,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如期付款,目前被告共欠款及应承担的利息共计4704958.17元。现原告已履行了自身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一直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求。
被告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签订合同的是信阳美图公司,起诉的是河南美图公司,需提供变更手续。拖欠的工程款不实,实际欠工程款2037628.83元,而不是2614045.94元;请求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5号楼和1号楼的工程没有完工,原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总工程款没有问题,就是1号楼没有完成。所有工程没有进行结算。对6、7号楼增加的工程审定金额为281402.05元没有异议;10号楼装修工程,工程造价审定表772643.89元没有异议;6、7、10号楼均结算了,其他没有结算。
被告信阳市国际茶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答辩:原告起诉信阳市国际茶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体不合格,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签订合同方为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独立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与信阳市国际茶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2月4日,被告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信阳市美图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装修合同书》,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信阳国际茶城室内茶展厅及商铺室内外装修工程,总工期50天,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1月25日。合同总价款1410000元。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工程装修完成,内部验收交付使用后。甲方需一星期之内及时支付工程款50%,70万元给乙方;其余款项待工程完工据实结算。一年内付清。如到期不能付清,则按每十万元付月息一千五百元利息计算,直到付清。质保金3%到一年后一星期内付清。保修期满,甲方退还乙方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甲乙按双方签署的报价表工程量清单项目执行。如甲方增加工程项目,乙方报出综合清单报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合同签订后,信阳市美图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如期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被告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000元,尚欠工程款110000元一直未付。
二、2014年12月8日,被告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南省美图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信阳电子商务产业园装修工程装修合同书》,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信阳国际茶城电子商务产业园装修工程,总工期60天,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2月10日竣工,工程总造价280万元,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经甲乙双方审核通过后确定,以包工包料方式定价为280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60万元整;乙方进场施工20天后支付工程款50万元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工程款30万元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半年内支付工程款70万元整,一年内支付工程款56万元整;剩余工程尾款14万元整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合格两年后一次性付清。违约事宜: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300元违约金;如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应按违约的金额,支付2分利息与乙方。合同签订后,河南省美图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期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该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50000元,尚欠工程款1450000元至今未付。
三、2014年12月8日,被告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信阳市美图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信阳电子商务产业园装修工程装修合同书》,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信阳国际茶城电子商务产业园装修工程。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该项工程增加了工程量,甲、乙双方对增加的工程量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后,2016年12月21日,双方对增加的工程进行核算,审定工程款为281402.05元。该笔工程款,被告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付。
四、2015年,被告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南省美图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9#楼广场装修协议书》,约定乙方为甲方装修信阳国际茶城9#楼广场装修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工程总造价为200000元。工程款支付: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对承包方不给予工程进度款和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待工程完工并达到验收标准10个有效工作日内,按双方核对的工程承包价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50%的工程款。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支付工程造价的20%,从完工起一年内予以支付至最终工程造价的95%。若发包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达不到95%时,发包方付给承包方欠款的7%作违约金。剩余5%的工程尾款作为工程质保金,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在一个月内付清质保金。保修期两年。工程经验收合格或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后仍不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按总造价每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河南省美图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期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该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至今未付。
五、2016年2月18日,被告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南省美图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信阳国际茶城局部装修工程装修合同书》,约定乙方为甲方装修信阳国际茶城10#楼局部装修工程,总工期41天,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4月1日竣工。工程造价暂定90万元。工程款支付:待工程完工并达到验收标准10个工作日内,按双方核定的工程承包价至已完成工程量的50%的工程款,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支付工程造价的20%,从完工起一年内予以支付至最终工程造价的95%。若发包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达不到95%,发包方付给承包方欠款的7%作为违约金。剩余5%的工程尾款作为工程质保金,按照国家规定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在一个月内付清该质保金。违约事宜:如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应按违约的金额,支付2分利息于乙方。工程完工后,2017年5月10日,原、被告双方对该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772643.89元。后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后,剩余工程款572643.89元至今未支付。
另查明,信阳市美图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名称变更为河南省美图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庭审中,被告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与原告河南省美图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的工程款总额无异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河南省美图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义务,被告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本案中涉及的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共计2614045.94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2614045.94元,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1#楼、5#楼没有完工,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因原告诉请中没有该部分工程款,因此,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信阳市国际茶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信阳市国际茶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主体不合格,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签订合同方为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独立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与信阳市国际茶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该被告的答辩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利息问题,被告辩称原告主张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给付。据此,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施工质量及完工时间均未提异议,本院视为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因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高于法律规定,因此,本院一律调整为利息年利率24%计算。据此,本案利息计算如下:1、工程款110000元的利息,约定“按每十万元付月息一千五百元计算”,因约定3%的质保金在保险期间不计算利息,据此,约定利率为年利率18%,以677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42300元质保金为本金,从2016年2月2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工程款1450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约定为“应按违约的金额,支付2分利息与乙方”,据此,根据交易习惯,认定为月息2分,即年利率24%,该部分工程款利息计算为:按年利率24%,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2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7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56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2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14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2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3、工程款281402.05元,因该部分工程系《信阳电子商务产业园装修工程装修合同书》工程中增加的工程,因此该合同约定适用本部分工程款,即该部分工程款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4、工程款200000元,原告未主张该部分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5、工程款572643.89元,合同约定“应按违约的金额,支付2分利息与乙方”,据此,该笔工程款利息应按年利率24%,从2017年5月10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美图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2614045.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以677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从2015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423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从2016年2月2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5年2月2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7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5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2月2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14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7年2月2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281402.0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572643.8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7年5月10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美图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4440元,减半收取22220元,由被告信阳茶城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小琪
另附我院执行款支付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账号:25×××79;开户行:中国银行信阳平桥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