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美图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美图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502民初4775号
原告河南省美图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现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河南省美图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骆俊峰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12日至同年8月1日,原告为被告在鸡公山上开的信阳鸡公山云上居宾馆装修,工程决算总造价为276.3349万元,被告支付120万元后,余款156.3349万元及利息150.0815万元(从2014年8月1日计至2018年8月1日)一直拖欠不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06.416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任何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以原告名义与被告签订《鸡公山云上居宾馆装修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信阳市鸡公山云上居宾馆”,双方对工程总造价(预算)、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竣工日期为验收合格日期……验收合格后,质保金5%,一年后付清”。工程竣工后,原告法定代表人孟春红代表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又签订了《鸡公山云上居宾馆装修工程结算报告》,双方确定:“工程竣工日期:2014年8月1号……工程决算总造价:2763349元……已付工程款:1000000元,工程款余款:1763349元……扣除5%质保金后结清余款,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余款,自竣工之日起,另支付2分月利息于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后,因被告拒不支付拖欠工程余款及利息,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余款及利息共计306.416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分两次支付工程款共计12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鸡公山云上居宾馆装修工程合同书》、《鸡公山云上居宾馆装修工程结算报告》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为装修鸡公山云上居宾馆签订的《工程合同书》及《工程结算报告》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要求被告依合同约定支付拖欠工程余款及利息,提供有原、被告签订的《鸡公山云上居宾馆装修工程合同书》及《鸡公山云上居宾馆装修工程结算报告》为证,其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余款数额,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报告》确定工程款余款为1763349元,庭审中原告自认工程余款为1563349元,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否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工程余款利息,原告主张依据约定按工程余款1563349元、月息2%,从竣工验收之日(即2014年8月1日)计算至2018年8月1日,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数额,因原、被告约定扣除工程总造价5%(138167.45元)在一年内作为质保金,故本院认定质保金扣除一年中不应计息(33160.188元),利息总金额应为1467654.85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美图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031003.85元(其中工程款1563349元,利息1467654.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6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向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