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6730号
原告: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多黄河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韩国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晓文,王晓(实习),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侯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卫,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刘宗立
审判员 孙艳婷
审判员 宗晓晓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