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781民初2125号
申请人: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濮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7111060X。
被申请人:介休市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镇××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770106522R。
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介休市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1306119192021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介休市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阴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