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1民初48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597385774X。
法定代表人:罗孝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B座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7811952。
法定代表人:杨文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秋,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晋0521民初4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原告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晋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