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1民初481号
原告: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597385774X。
法定代表人:罗孝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B座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7811952。
法定代表人:杨文超。
原告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00万元的银行存款,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翟晋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东娜
书 记 员 吴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