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1民初481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B座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7811952。
法定代表人:杨文超。
被申请人: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597385774X。
法定代表人:罗孝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晋0521民初48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邮寄复议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5日收到该申请。
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复议请求依法撤销(2022)晋0521民初48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具体理由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上述裁定没有事实依据。2.本案诉争的内容已由沁水法院作出(2021)晋0521民初854号民事判决。现被申请人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浪费司法资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翟晋晋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吴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