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1民初481号之二
原告: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端氏镇端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1597385774X。
法定代表人:罗孝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B座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7811952。
法定代表人:杨文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秋,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26元(已减半),由原告山西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晋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