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维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06执322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维利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鄂0106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维利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95582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451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638元,执行费62507元;以上款项共计7148486元(未将自2019年6月1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在内,待货款清偿完毕后,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标准计算应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被执行人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484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夙
书记员 刘明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