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4377号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对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与被告武汉维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聂桂平、***、聂诗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鄂0111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鄂0111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1页第9至第11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一期6栋44-45层1室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补正为“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118号复地?东湖国际一期6栋44-45层1室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第11页第25至第28行“八、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有权对被告***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59号惠园18层A室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16万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内容应予删除。
审 判 员 王宏胜
人民陪审员 张晓萌
人民陪审员 唐梅玲
法官助理李心蕊
书记员年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