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鄂0111民初2348号
原告武汉驰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驰平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明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玉山,被告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梦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据实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所欠原告武汉驰平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567603元;
二、被告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武汉驰平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49653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4965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以567603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驰平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1元由被告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永博
书记员 马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