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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武汉维利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494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以下简称武汉农商行洪山支行)与被告武汉维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霞、聂桂平、钟环珍、聂诗磊、钟维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武汉农商行洪山支行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维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霞、聂桂平、钟环珍、聂诗磊、钟维玮价值人民币6871809.1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申请人武汉农商行洪山支行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函,担保范围为人民币6871809.15元。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鄂0111民初49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武汉维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霞、聂桂平、钟环珍、聂诗磊、钟维玮价值人民币6871809.1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2月19日,本院作出(2020)鄂0111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书,经查,上述被告已将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021年3月17日,申请人武汉农商行洪山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维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霞、聂桂平、钟环珍、聂诗磊、钟维玮价值人民币6871809.1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农商行洪山支行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维利源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霞、聂桂平、钟环珍、聂诗磊、钟维玮价值人民币6871809.1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宏胜 人民陪审员  张晓萌 人民陪审员  唐梅玲
法官助理李心蕊 书记员田桂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