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执35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光霞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张满枝,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1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281执35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柯劲松
审判员  杨裕春
审判员  皮雨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柯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