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9613号
原告:武汉中原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村汉阳人信汇6幢21层26号房。
法定代表人:曲金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跃,系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光霞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张满枝。
原告武汉中原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光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武汉中原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武汉中原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原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原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中原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武汉中原伟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782元。
审 判 员 董泽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邬 婷
书 记 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