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

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4财保61号
申请人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函(保单号:)提供担保。2020年9月2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3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晓敏
书记员  胡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