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

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武汉圣捷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执1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盘龙城楚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圣捷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现代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与武汉圣捷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4民初26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武汉圣捷达物流有限公司下欠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工程款268725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二、**汉圣捷达物流有限公司未能依约履行本协议第一项义务,则应以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1年6月3日支付违约金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由于武汉圣捷达物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武汉圣捷达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武汉圣捷达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武汉圣捷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余额,本院依法予以冻结金额较少未予扣划。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湖北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2023年2月13日至2024年2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2023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16日)。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2、**被执行人有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华利村不动产,本院于2023年3月3日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2023年3月3日至2026年3月2日)。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收入、投资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圣捷达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2023年5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2929102.5元及相应的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银行存款已冻结,因金额较少未扣划,**的不动产已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114民初2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圣捷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国 雄 审判员 吴 惠 玲 审判员 欧阳世亮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开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