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

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0926号 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社区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68615192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盘龙城楚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5341661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