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

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9167号
申请人: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盘龙城楚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继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与东方红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863790.3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843010000000554),愿意为申请人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6863790.30元提供担保,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63790.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若账户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存款后余额方可支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石志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