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湖南景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吕德坪、熊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821民初1446号
原告**,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土家族。
被告湖南景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去金鹗中路286号粮贸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袁陆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吕德坪,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
第三人***,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景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吕德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滕国庆
代理审判员*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朱月
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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