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岳阳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602行初2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代理人邓远进,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岳阳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住湖南省岳阳市四化建花板桥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江玉良,该局处长。
委托代理人郑松林,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第三人湖南景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600186098690M,住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9楼。
法定代表人袁陆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春华,男,汉族,1983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毛金明,男,汉族,1979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湖南景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金明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鲁长斌
人民陪审员  魏兰兰
人民陪审员  陈 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子璐
附法相关律条文: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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