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益阳市晟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5051号
原告:益阳市晟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街道商业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姚新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燕飞,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云港路欣登孵化器9楼。
法定代表人:陈魁。
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屈原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岳飞巷。
负责人:杨泳洪。
原告益阳市晟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屈原分公司(以下简称**屈原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2022年8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公司、**屈原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屈原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原告益阳市晟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晓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谢竹慧
书 记 员 李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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