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景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03民初646号
原告:*先军,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电工,住岳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景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宿舍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陆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先军诉被告湖南景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先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景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先军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先军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先军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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