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9民初4943号
原告:华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75号**A**30层7-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医达星昊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一路38号30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华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日建设公司)诉被告**江医达星昊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达星昊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华日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医达星昊医院给付工程款666647.91元;2.判令医达星昊医院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66647.9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LPR一倍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由医达星昊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日,华日建设公司与医达星昊医院签订《空调施工合同》,约定华日建设公司施工星源医达国际康养中心23#、25#楼空调工程。合同签订后,华日建设公司入场施工,但医达星昊医院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截止2019年1月21日,尚欠华日建设公司工程进度款666647.91元。2019年5月,因案涉项目主体工程停工,致使华日建设公司承包的空调工程至今无法施工。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医达星昊医院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一、关于案由问题。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系基于建设工程合同这一法律关系形成的纠纷,其项下包含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一般是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也就是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纠纷系基于承揽合同这一法律关系形成的纠纷。本案中,2017年7月2日,医达星昊医院(发包方)与华日建设公司(承包方)签订《23#、25#楼空调施工合同》,双方就23#、25#楼空调购买及安装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合同第3条合同标的约定,3.1.1工程内容:23#、25#楼空调设备供应及安装…上述工作内容中部分材料由发包方制定或供应;3.2.2本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按合同文件要求运输至施工现场、并安装、试验、调校本合同货物,提供具有适当资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以管理及进行安装、试验、调校整个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并负责培训操作人员。由此可见,医达星昊医院系根据华日建设公司对空调购买及安装的要求,为其购买并安装空调。故双方之间形成的纠纷系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二、关于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8条约定,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本合同签订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即约定管辖法院为南岗区人民法院。同时,本案案由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此不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适用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即协议约定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院将案件移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