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2192号
申请执行人:华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75号**A30-7-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702974395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大街118号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59270117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华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黑0604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第三人将租赁费债权付至法院,本院已支付申请人案款13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给付,双方达成和解,因案件需长期履行,故同意对本案进行终结处理,并对本案执行中已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要求不予解除。
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604执21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