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059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