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2民初2623号
原告:***,男,1986年12年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郯城益民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盾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雁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滘镇广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乐路68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盾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5元,减半收取12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