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荣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437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普庆路(169号)天庭大厦(1402)号。
被执行人:***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2MA0P44707E,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绮霞街8-41号3门。
法定代表人:刘迎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12执437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1)辽0112执437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盛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周永克
执行员  陈 奇
执行员  李爱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