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695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世纪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世纪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2)辽0211民初6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予以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查封其房产四处。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211民初63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皓
审判员 石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