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1348号
原告: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卓越东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雾九路1号长春莲花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A区2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