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1348号 原告: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卓越东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雾九路1号长春莲花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A区2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富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